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,保证新党员的质量,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2014)》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,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。
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,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、基本要求,按照“控制总量,优化结构,提高质量,发挥作用”的总要求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;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;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
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党外群众特别是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对党的认识,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。要增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,对适宜作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师生,要主动接近他们,启发他们的觉悟,鼓励他们提出入党申请,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、农民、军人、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,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。
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人提出的入党申请书以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,了解基本情况。
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,应当采取党员推荐、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经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,下同)研究决定,由党总支审核汇总后,报校党委备案。
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;
(二)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,做好培养教育工作,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;
(三)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;
(四)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,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,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、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、组织原则和纪律,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考察的结果要填写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同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将自己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情况向联系人和党支部进行认真的全面汇报。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采取改进措施。
在原学校就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,且培养教育有关材料已转到我校的,培养教育期可连续计算。
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第十二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,由党总支审核汇总,报校党委备案后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党组织指定。
受留党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,不能作入党介绍人。
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;
(二)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;
(三)指导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;
(四)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;
(五)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
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,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。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,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。
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,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。审查情况应当形成《关于×××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》的结论性材料。
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第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指导二级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。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(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)。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文件。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《入党教材》,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。集中培训结束后,要进行考试,没经过培训,或虽经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,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不能作为发展对象。
(注:实际操作中,集中培训可以在确定为积极分予以后的积极分子培养期进行。)
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由党总支审核汇总,报校党委预审。教职工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,由党委会负责研究。学生发展对象的预审由校党委委托党委组织部负责。要求报如下材料:①入党申请书②思想汇报③团组织推优表④党课结业证⑤政审材料⑥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
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、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,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,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。
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。发展对象预审通过后,要进行公示。公示结束后,党委组织部核发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发展党员质量,毕业生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,一般不再吸收入党。
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应由申请人自己严肃认真、忠实逐项填写,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。字迹要清楚,不允许随意涂改。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)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。
第二十二条 经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。
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:
(一)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,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;
(二)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;
(三)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;
(四)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内。
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,一并报校党委审批。
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: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;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;表决结果;通过决议的日期;支部书记签名。
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(工委,下同)审批。
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,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。
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预审前,要指派专人(专兼职组织员)同申请人进行谈话,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校党委汇报。谈话的主要内容是:
(一)了解其为什么要入党,入党动机是否端正。
(二)了解其是否了解党的性质、指导思想、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、党员标准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、党的纪律、党的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。
(三)了解其为争取入党做了哪些努力,思想、学习、工作上的优缺点主要有哪些。
(四)了解其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。
(五)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,如果批准了,要严格要求自己,做一个合格的党员;如果不批准,更要加倍努力,经得起组织的考验。
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,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。
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、入党手续是否完备。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、入党手续完备的,批准其为预备党员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,由党总支通知报批的党支部。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未被批准入党的,应当由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
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。
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由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第二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,事迹突出,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,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,可以追认为党员。
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,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,经上级党委审查,报省一级党委批准。
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,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
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组织进行。
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、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心、集中培训、实践锻炼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。教育的主要内容是: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标准教育,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等。党支部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察,并将考察结果和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要填入《预备党员考察表》。
预备党员离校时,党支部应将其入党材料,连同组织部开具党组织关系接转介绍信,一同转入新单位党组织(或居住地党组织)。
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
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、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;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,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履行党员义务、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预备党员违犯党纪,情节较轻,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,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;情节较重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总支审核汇总后,报学校党委批准。
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: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;党小组提出意见;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;支部委员会审查;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通过;党总支审核汇总后报校党委审批。
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:
(一)由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,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。
(二)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党小组意见。
(三)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)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,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。
(四)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,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,作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。
(五)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自己的态度。
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,对到会人数、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。
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对由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。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党工委、党总支(直属支部)通知党支部。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
党员的党龄,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。
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。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,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。
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,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,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,不予承认。
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,在其预备期满时,如认为有必要,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,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。转为正式党员的,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。
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,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,存入本人人事档案。是学生党员的,存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国际教育学院党总支
2020年3月12日